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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描述

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(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,简称EB1-C),中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(公司、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),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(分公司、拥有部份股份、合营、合资均可),客户曾在中公司担任行政主管(负责人、经理、部门主管或专业人员均可),即可申请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。

1、年龄2855周岁(以递交申请那一天算起,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几岁);

2、客户的中公司雇员达到或超过35人(以工资领用记录来证明用工的人数);

3、母公司过去三年年营业额均超过100万美元(以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来证明营业额);

4、客户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,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,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继续工作。客户在境外和美国的分、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(总裁,总经理,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);

5、客户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,由美国雇主,即海外公司的分、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向移民局提出申请,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;

6、在客户取得绿卡之时,中公司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;

7、客户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、无犯罪历史。

周经理